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要求,市级有关部门已基本完成食品安全监管职能职责的调整和交接。为进一步理顺食品安全监管职能,切实做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食品安全监管综合协调工作
从2009年10月10日起,由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履行全市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和组织查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职责。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不再履行相关职责。
二、关于生产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从2009年10月1日起,市卫生行政部门不再发放食品生产环节的食品卫生许可证,由市质监部门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发放食品生产许可证。在食品生产许可新的政策规定未出台以前,已由质监部门对直接关系人体健康的加工食品发放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食品),视为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生产许可证。
三、关于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工作
从2009年10月1日起,由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全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和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工作,市质监部门负责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编号。
四、关于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从2009年10月10日起,由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履行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含保健食品,下同)安全监管职责,市卫生行政部门不再履行相关职责。鉴于目前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餐饮监管执法队伍尚未组建到位,在执法队伍组建完成前,由市卫生监督所继续履行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监管职责,承担原市卫生局直管餐饮单位、学校食堂、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管工作,以及市级重要接待和重大活动的食品安全保障工作,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并接受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的业务指导和管理。
五、关于区县(自治县)食品安全监管职能调整工作
各区县(自治县)在机构改革和职能调整完成前,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包括行政许可、日常监管、突发事件处置、举报投诉受理、违法行为处罚以及重大活动和重要接待餐饮服务的食品安全保障)继续由区县(自治县)卫生行政部门承担,接受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业务指导;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和组织查处重大事故职责继续由区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承担,接受市卫生行政部门的业务指导。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和要求,切实加强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和干部队伍建设,确保在2009年年底前完成职能职责调整和交接。同时,市级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各区县(自治县)食品安全监管机构改革及职能调整工作的指导,确保依法、平稳、有序进行。
二○○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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